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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中心章程公示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次数: 来源:人大



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中心

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所为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61号

第三条  中心是经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按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开办资金5万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中心宗旨业务范围:围绕坚持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地方人大工作开展理论研究;围绕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服务工作;承办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宣传的具体工作;加强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区属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定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调研中心机构编制规定》(定编办〔2020〕66号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权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审核(核准)中心章程草案;

)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中心接受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十一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职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照相关程序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十二  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十四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十五 中心为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日常经费主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十六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七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十八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审核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审定。

)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十九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二十  需终止办理的,经中共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十一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二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  本章程由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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